近日,龙门县政府审议通过了龙门龙城“4·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龙门县龙城街道横田村龙门沃原农业有限公司育成舍位置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26年4月20日12时27分,龙门县龙城街道横田村龙门沃原农业有限公司育成舍④位置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经调查确认,事故的直接原因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涉事企业使用的电动高压清理洗涤机电机内部绝缘下降导致外壳带电,配套电源电缆线存在破损漏电问题,同时该设备未按规范接地,外接电源线也未配备漏电保护功能,漏电电流无法通过地线导入大地,最终通过人体与地面形成导电回路;另一方面事故发生时作业环境潮湿,进一步加剧了设备漏电电流的产生与传导,扩大了导电影响区域,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设备前未开展漏电测试,也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必备防护用品,直接用皮肤接触金属水枪,最后导致触电死亡。
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龙门沃原农业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样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此外,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有关问题,已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单位依规处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明显问题,调查组总结出三方面教训:一是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全悬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二是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极度薄弱,对作业现场和电气设备存在的风险缺乏基本辨识能力,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严重缺失;三是企业内部安全培训教育长期缺位,未按国家标准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并督促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